Sun Java System Directory Server Enterprise Edition 6.3 管理指南

部分复制的注意事项


注 –

部分复制无法用于 Directory Server 5.2 之前版本的产品中。配置部分复制协议时,主副本和使用方副本必须至少使用 Directory Server 5.2。


启用或修改部分属性需要您重新初始化使用方副本。因此,您需要在部署之前确定部分复制需求,并在首次初始化复制后缀之前定义属性集。

如果某些复杂功能(如 ACI、角色和 CoS)依赖于特定属性,则您在复制小型属性集时需要特别谨慎。此外,不复制 ACI、角色或 CoS 机制的说明符或过滤器中所提到的其他属性可能会对数据安全性造成威胁。不复制这些属性可能还会导致在搜索中返回不同的属性集。管理要排除的属性列表比管理要包含的属性列表更加安全,并且更不容易出现人为错误。

如果您所复制的属性集不允许所有复制条目遵循模式,则需要在使用方服务器中关闭模式检查。复制不符合模式的条目不会引发错误,因为复制机制将避开使用方上的模式检查。但是,使用方将包含不符合模式的条目,并且需要关闭模式检查,以便向客户端显示一致状态。

将在主副本与集线器和专用使用方之间的复制协议中配置部分复制。不支持在多主复制环境中的两个主副本之间配置部分复制。此外,如果多个主服务器与同一副本之间具有多个复制协议,则所有这些协议都必须复制相同的属性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