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Java System Messaging Server 6.3 管理指南

20.9.2.3 排程自動移除郵件和記錄層級

「自動移除郵件」由 imsched 排程常駐程式啟動。依預設,imsched 會在每晚 23:00 時呼叫 imexpire,以永久刪除並清除郵件。您可以設定表 20–10 中所述的 configutil 參數 local.schedule.expirestore.cleanupage,以自訂此排程。

對於大型郵件儲存來說,過期清除作業可能會耗時甚久,因此您也許會想要先測試一下全程所花的時間以便決定多久執行一次這些程序。例如,如果過期/清除循環需耗時 10 小時,則預設的每日執行一次過期清理也許就不太合適。排程會使用 imexpire 指令與自動作業排程參數執行過期與清除作業 (請參閱4.6 排程自動作業)。例如:


configutil -o local.schedule.expire -v "0 1 * * 6 /opt/SUNWmsgsr/sbin/imexpire -e"
configutil -o local.schedule.mspurge -v "0 23 * * * /opt/SUNWmsgsr/sbin/imexpire -c"

在此範例中,郵件會在每星期六凌晨 1 點過期,並於每晚 11 點清除。若未設定清除排程,imexpire 將會在過期後執行清除。

表 20–10 過期和清除 configutil 記錄和排程參數

參數 

說明 

local.schedule.expire

執行 imexpire 的間隔。使用 UNIX crontab 格式:minute hour day-of-month month-of-year day-of-week

數值均以空格或定位鍵分隔,範圍可以是 0-59、0-23、1-31、1-12 與 0-6 (0=星期日)。每個時間欄位都可以填入星號 (代表所有合法數值)、一列以逗號分隔的數值,或是範圍 (兩個以破折號連接的數值)。請注意,此處的日期可以用月份中的日期或每週第幾日的格式來指定,但是這兩者通常不一起使用,因為某日剛好又是星期幾的機率甚低。如果指定了這兩種格式,則必須在兩者都符合時才會執行作業。例如,設定為每月 17 日及星期二執行,則這兩個值必須均符合時才會執行作業。 

請注意,imexpire 也可以分別與 -e-c 旗標搭配使用,而僅執行過期或清除作業。請參閱「Sun Java System Messaging Server 6.3 Administration Reference」中的「imexpire」

間隔範例:

1) 在夜間 12:30、上午 8:30 以及下午 4:30 執行 imexpire

30 0,8,16 * * * /opt/SUNWmsgsr/sbin/imexpire

2) 每個工作日的凌晨 3:15 執行 imexpire

15 3 * * 1-5 /opt/SUNWmsgsr/sbin/imexpire

3) 僅在星期一執行 imexpire

0 0 * * 1 /opt/SUNWmsgsr/sbin/imexpire

預設值: 

0 23 * * * /opt/SUNWmsgsr/sbin/imexpire

若要停用:將 local.schedule.expire.enable 設為 NO

store.cleanupage

purge 將其永久移除之前,過期的或已永久刪除的郵件的存在時間 (以小時為單位)。

預設值:無 

local.store.expire.loglevel

指定記錄層級: 

1 = 記錄整個過期階段作業的摘要。 

2 = 為每個過期的電子信箱記錄一則訊息。 

3 = 為每封過期的郵件記錄一則訊息。 

預設值:1 

設定 imexpire 記錄層級

imexpire 將在作業完成後將摘要記錄到預設的記錄檔中。如果您從指令行呼叫過期,則可以使用 -v (詳細) 和 -d (除錯) 選項來指示 imexpire 將詳細的狀態/除錯訊息記錄到 stderr 中。若以 imsched 呼叫 imexpire,則 configutil 參數 local.store.expire.loglevel 可以設定為 1、2 或 3,以取得不同的記錄層級。記錄層級 1 是預設值,它將記錄整個過期階段作業的摘要。記錄層級 2 將為每個過期的電子信箱記錄一則訊息。記錄層級 3 將為每個過期的郵件記錄一則訊息。

從自動移除郵件中排除指定的使用者

msg-svr-base/config/ 中名為 expire_exclude_list 的檔案中,增加指定使用者的使用者 ID (每行各一),將其排除在過期規則之外。或在使用者的電子信箱下配置虛擬專用過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