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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記錄所有權模式根據您公司的業務需求,您可能不想要對某些記錄類型的記錄指派負責人。而是想要組織記錄,讓您在員工移至其他職責,或在銷售團隊因為業務模型變更而重新調整時,不需要重新指派記錄的所有權。從 20 版開始,Oracle CRM On Demand 可以讓您支援這樣的業務需求,方法是讓主要自訂工作簿與記錄產生聯結,而不是將負責人指派給記錄。只要使用者的角色與存取權資料檔設定將需要的存取權提供給使用者,任何身為記錄上主要自訂工作簿成員的使用者,都可以存取與使用該記錄。您的公司可能也想要設定部份記錄類型,讓該類型的記錄不需要有指派的負責人或相關聯的主要自訂工作簿。 Oracle CRM On Demand 可以讓您對大部份使用工作簿的記錄類型,設定下列模式的記錄所有權:
附註:您必須為「樣品交易」記錄類型使用記錄所有權使用者模式,因為每一筆樣品交易都必須與特定使用者的存貨期間相關。請勿將「樣品交易」記錄類型設定為工作簿模式或混合模式。 不論您為記錄類型設定的所有權模式為何,使用者都可以指派額外工作簿給記錄,且如果記錄類型支援團隊,使用者可以將額外使用者連結至記錄。只要使用者的角色與存取權資料檔設定將需要的存取權提供給使用者,身為指派給記錄之任何工作簿成員的使用者,都可以存取與使用該記錄。 報告對於「客戶與聯絡人」記錄類型,您可以根據記錄之間的關係與記錄上的主要工作簿,來建立即時與歷史報告。如需報告與記錄所有權模式的詳細資訊,請參閱關於分析中記錄的可見度。 記錄所有權模式不會影響您在「報告」首頁的「工作簿」選取器中選取工作簿時,所套用的資料可見度規則。如需報告中工作簿的資料可見度規則的詳細資訊,請參閱關於設計工作簿結構。 支援記錄所有權模式的記錄類型對於支援自訂工作簿的記錄類型,支援記錄所有權模式,但是有下列例外:
您可以對在使用者模式、工作簿模式或混合模式中支援自訂工作簿的所有其他記錄類型進行設定。您可以對支援工作簿的各種記錄類型使用混合的所有權模式。例如,您可以在工作簿模式中設定「聯絡人」記錄類型,以及在使用者模式中設定「客戶」記錄類型。您可以隨時變更記錄類型的記錄所有權模式。視需要在記錄類型上設定「負責人」與「工作簿」欄位,藉以設定記錄類型的記錄所有權模式,如下表所示。 附註:對於記錄所有權模式,必須正確設定記錄類型的頁面版面配置。如需相關資訊,請參閱關於記錄所有權模式的欄位設定與頁面版面配置。
預設記錄所有權模式對於在 19 版或較早版本的 Oracle CRM On Demand 中建立的現有公司,使用者模式是預設記錄所有權模式,「服務要求」記錄類型除外,該類型預設是在混合模式中設定。對於新的公司,混合模式是支援記錄所有權模式之記錄類型的預設記錄所有權模式。 負責人與工作簿欄位的預設值當使用者開啟新記錄頁面,「負責人」與「工作簿」欄位中的值如下所示:
附註:若頁面版面配置上的「負責人」欄位為必要,且記錄類型為混合模式,則當使用者開啟使用該頁面版面配置的新記錄頁面,「負責人」欄位便會依預設留空。如需有關記錄所有權模式的欄位設定與頁面版面配置的詳細資訊,請參閱關於記錄所有權模式的欄位設定與頁面版面配置。 記錄所有權模式的考量設定記錄類型的記錄所有權模式時,請考量下列事項:
當您變更記錄類型的記錄所有權模式時發生什麼事?如果您的公司將記錄類型的記錄所有權模式從某個模式變更為另一個模式,則會對該記錄類型的新記錄強制使用新的所有權模式。對於現有的記錄,行為如下:
如果記錄是透過大量更新功能來加以更新,會發生什麼事?只有某些記錄類型支援的「大量更新」功能可讓使用者從清單頁面中更新記錄群組的欄位。使用者使用「大量更新」功能來更新記錄群組時,系統不會強制使用者對在記錄上為 Null 的任何必要欄位提供值。因此,如果使用者在記錄類型的記錄所有權模式變更之後更新記錄群組,則系統不會強制使用者對使用者更新的記錄選取負責人或主要自訂工作簿,即使新記錄所有權模式需要記錄具有負責人或主要自訂工作簿亦然。 |
2016年10月 | Copyright © 2005, 2016, Oracle 及/或其關係機構。版權所有. Legal Noti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