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更新对象

此处描述的某些版本中提供的增强功能需要更新某些提供的对象(如果已自定义这些对象)。

  • 如果未修改这些对象,系统会随版本为您提供这些对象和功能。
  • 由于在新版本期间未更新自定义对象,因此如果您已自定义这些对象并希望利用新功能,请执行以下步骤:
  1. 更新后执行完整备份并在本地下载该备份。

  2. 查看已修改对象的列表,并确定您是否已修改其中的任何对象。请参阅“查看已修改对象”。

    提示:

    对于下列任何已修改的对象,可考虑创建已修改对象的副本,并将该副本用作对其所做更改的参考。重新实现自定义后,可以删除该副本。
  3. 更新后,撤消对已标识对象的自定义,将对象还原为提供的格式。请参阅“反转自定义”。
  4. 如有必要,重新实现对对象的自定义。
  5. 对于已还原的 Calculation Manager 规则或模板,在其处于最终状态之后,务必将更新后的规则或模板部署到受影响对象的应用程序。请参阅“显示自定义模板的用法”和“部署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则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