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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更新对象
此处描述的某些版本中提供的增强功能需要更新某些提供的对象(如果已自定义这些对象)。
如果未修改这些对象,系统会随版本为您提供这些对象和功能。
由于在新版本期间未更新自定义对象,因此如果您已自定义这些对象并希望利用新功能,请执行以下步骤:
更新后执行完整备份并在本地下载该备份。
查看已修改对象的列表,并确定您是否已修改其中的任何对象。请参阅“
查看已修改对象
”。
提示:
对于下列任何已修改的对象,可考虑创建已修改对象的副本,并将该副本用作对其所做更改的参考。重新实现自定义后,可以删除该副本。
更新后,撤消对已标识对象的自定义,将对象还原为提供的格式。请参阅“
反转自定义
”。
如有必要,重新实现对对象的自定义。
对于已还原的
Calculation Manager
规则或模板,在其处于最终状态之后,务必将更新后的规则或模板部署到受影响对象的应用程序。请参阅“
显示自定义模板的用法
”和“
部署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则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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