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自動化規則可以定義為「全球規則」、「住所規則」以及「實體規則」。當您使用「稅務自動化 - 全球」表單建立全球規則時,一旦儲存,規則將複製至所有的「住所」和「實體」。
如有必要,可以在「住所」或「實體」層級置換「全球」規則。當您使用「稅務自動化 - 住所」表單建立「住所」規則時,一旦儲存,規則將複製至屬於該住所的所有「實體」。如有必要,可以在「實體」層級置換此規則。
您可以對每個科目新增多個規則。若要增強稅務自動化的靈活性,您可以對所建立的每個規則執行下列作業:
稅務自動化會在您執行整合時執行。
若要執行全國稅務自動化,請執行下列動作:
註:
如果期間尚未開啟,「全球規則」畫面將會空白。使用者或群組必須要有稅務自動化 - 全球儲存商業規則的啟動權限,才能串聯及管理全球規則。
住所規則串聯至所有實體之後,便會顯示在稅務自動化實體表單中。如有必要,可以在「實體」層級置換住所規則。根據預設,唯有具備「系統管理員」角色的使用者能夠在儲存住所規則之後,將住所規則串聯至適當的實體。
使用者或群組必須要有稅務自動化儲存商業規則的啟動權限,才能串聯及管理居籍規則。
註:
例如,服務管理員可以從規則卡,將稅務自動化 - 全球儲存規則的啟動權限授予全球自動化管理群組。如此,全球自動化管理群組的成員即可修改及串聯全球稅務自動化規則。
下表顯示每個全國稅務自動化規則範圍的相應商業規則和表單。
表格 20-4 稅務自動化 - 全國
範圍 | 串聯商業規則 | 表單 |
---|---|---|
全球規則 | 稅務自動化 - 全球儲存 | 稅務自動化 - 全球 |
住所規則 | 稅務自動化儲存 | 稅務自動化 - 住所 |
實體規則 | 不適用 | 稅務自動化實體 |
請注意,不應該在「住所」和「實體」層級更新重疊顯示的「全球」和「住所」規則。建議一律停用重疊顯示的規則,並在不需要重疊顯示的規則的情況下建立「住所」和「實體」規則。例如,您有會從帳戶 X 提取 100% 的全球規則,然後在特定「住所」,您需要更新規則以從帳戶 X 於 50% 處提取。為達成此功能,您必須在「住所」層級停用「全球」規則,然後建立會從帳戶 X 提取 50% 的新「住所」規則。您不應該在「住所」層級更新重疊顯示的「全球」規則。
對於「實體」層級重疊顯示的「住所」規則來說也一樣。
註:
新增規則時,請確定 Data Source 維度上已經建立佔位字元成員;否則,「新增規則」將不會建立新列。您只能在已經定義和儲存「規則 1」之後才能夠新增「規則 2」。請參閱新增稅務自動化規則至 Data Source 維度註:
您無法從「住所」表單刪除「全球」規則,也無法從「實體」表單刪除「全域」和「住所」規則。選擇性:在已停用欄之下,選取已停用來從計算排除實體。依預設,會為所有基礎實體選取啟用。
例如,若要透過「實體」規則置換「全球」和「住所」規則,請將「全球」和規則設定為已停用,然後啟用「實體」規則以置換其他規則並重導值。
範例:
範例:
從補充費率表壓縮 (例如固定資產):
註:
如果目標科目的任何其他移動已植入在「暫時性差異」,它們會被「壓縮」(減去),以便期末餘額剩餘為來源科目/移動的值。當來源資料為帳面資料時壓縮:
註:
對來源「案例」中的資料進行的變更將不會影響以「稅務自動化」規則為基礎的目標案例。例如,如果「稅務自動化」規則定義成從來源 GAAP 案例擷取資料,在「GAAP 案例」系統中進行的任何資料變更都不會影響「STAT 案例」。請設定商業規則影響在 Consol 立方體中有資料的實體。從來源資料來源下的下拉清單,您只能選取已附加稅負自動化來源資料來源屬性的「資料來源」成員。若未選取來源資料來源欄,則「來源資料來源」成員預設會設定為稅前。
您可以為每個規則定義不同的「資料來源」成員。
.基礎實體會繼承針對「住所」特定規則所定義的規則,如果未指定規則,則基礎實體將繼承「全球」表單中定義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