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統計資料數量

同時新增相同分配代碼之所有帳單計算明細行的統計資料數量,以植入財務交易中每個一般項目明細行的統計資料數量。如果統計資料數量的相應計算規則已標示總帳統計資料數量設定,則帳單計算明細行會指出該統計資料數量。

帳單計算明細行的統計資料數量是該明細行的按比例分攤可計費數量。

  • 如果帳單計算明細行的相應計算規則未標上測量尖峰,則統計資料數量對應於帳單明細行的可計費數量。原因是套用費率時,未代表尖峰數量之服務數量的可計費數量是按比例分攤。
  • 如果帳單計算明細行的相應計算規則標上測量尖峰,則統計資料數量可能未對應於帳單計算明細行的可計費數量。測量尖峰的服務數量在套用費率時,不會按比例分攤。不過,決定要傳送至總帳的統計資料金額時,數量會按比例分攤,方式與未測量尖峰金額的數量相同。
備註:

帳單計算明細行統計資料數量。每個帳單計算明細行的統計資料數量是在產生帳單分段時算出,而且用來植入財務交易總帳項目的統計資料數量。計算值不會儲存在帳單計算明細行記錄中。